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王**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自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被告王**多次以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截止到2019年6月12日经双方确认,二被告尚*原告借款420000元,并由王**给原告王*出具欠条一张且载明了还款期限。后被告只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至今尚*原告借款340000元。故原告成*。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被告之间转账记录**房屋买卖协议、王**出具的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本文书还有45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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