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哈尔滨康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国旅公司)、黑龙江省凤凰山森林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山旅游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冯*、被告康华国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及凤凰山旅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5月15日原告与多名朋友一起组团报名参加了被告康华国旅公司组织的凤凰山旅游活动,签定了旅游合同并交纳了相关费用。2014年5月17日上午出发,中午到达五常凤凰山景区,但被告未派导游陪同,下午13时许,原告在黑龙潭被石头砸伤,后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左臂锁关节脱位、锁骨骨折。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康华国旅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未果。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康华国旅公司之间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有义务保证原告在旅行期间的人身安全,现被告康华国旅公司未履行其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认为被告...(本文书还有39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