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颍县应急管理局对该火灾事故进行调查,该事故直接原因是生产所用机电设备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引发的火灾事故。该事故性质为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差引起的火灾事故。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彦甫作为临颍县“豪强”木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给公司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造成生产人员受伤及其他企业经济受损,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文彦甫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文彦甫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文彦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本文书还有25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