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陈*系中医药大学实验实训中心办公室职员,陈*向天峰公司发送中医药大学2017年下半年各科室采购计划,要求天峰公司予以报价,天峰公司将中医药大学所需产品价格报送给陈*。2017年9月15日天峰公司与陈*签订《销售合同》并加盖中医药大学实验实训中心公章。在此合同签订前,陈*以财务押金、质保金及押金为由多次向天峰公司索要282,125元。
一审法院认为,2017年9月15日,陈*以中医药大学实验实训中心的名义与天峰公司签订合同,并以各种名义收取天峰公司款项。天峰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以诈骗罪在哈**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报案。哈**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立案决定书,对陈*诈骗案立案侦查。因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民事案件...(本文书还有16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