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大商股份鸡西新玛特中心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商鸡西新玛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鸡西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商鸡西新玛特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太平洋保险鸡西支公司提起的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太平洋保险鸡西支公司自2011年11月起取得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至2013年11月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且太平洋保险鸡西支公司亦未举示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法定情形。原审法院应依法认定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二、大商鸡西新玛特公司不是案涉火灾事故的责任主体,不应承担过错责任。案涉门市房火灾事故的责任主体已经...(本文书还有7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