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杨**因与被申请人李**、文山兄弟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弟物流公司)、一审被告周**、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杨**申请再审称,1.张*、杨**只在2013年9月9日《房地产抵押合同书》上签字确认,不清楚2014年7月16日《借款合同》内容,《借款合同》第一、二页内容是伪造的。2.一审超诉请判决,李**一审诉请为:请求判决兄弟物流公司、张*、杨**、周**、王*共同赔还李**借款本金100万元,计算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30万元,月利息按3%计算(从2016年12月6日起计算至赔清之日止)。而一审判令兄弟物流公司赔还李**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6年1月6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判决计息起点时间超过李**的诉请。3.一审中,李**撤回对兄弟物流公司的起诉,一审法院予以准许,但之后未追加兄弟物流公司作为当事人,最后却判决兄弟物流公...(本文书还有14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