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李**纠集王*1(另案处理)等人,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李**为纠集者,王*1为经常参与者,被告人王**、菅永华为一般参与者的恶势力,以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一、非法拘禁罪。
2012年底至2013年1月份,被告人李**、王**、菅永华伙同王*1(另案处理)等人因索要工程款,安排人员将被害人吴*1分别非法拘禁在商水县劳动局单身公寓、商水县人合医院病房长达一个月,后吴*1被逼无奈,跳窗连夜离开商水。另查明,被害人吴*1在商水县人合医院住院期间以吴*3名字办理住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被告人李**、菅永华、王**的户籍证明、被告人李**的前科证明、被告人菅永华的前科证明、被告人王**的前科证明、(2009)商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李**)、(2018)豫1623刑初****号刑事判决书(菅永华)、商水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处警登记表、商水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的接处警登记表、吴*3周*人合医院住院病案、投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施工合同、付款协议书(吴*1提供)、辨认笔录。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2的证言。
(1)证人王*22018年5月23日的证言,当时李**承接的是老吴的活,因为老吴*李**的工程款,李**让王**安排人看住老吴,不让老吴*,给老吴*钱,刚开始王**安排的谁我不知道,我是后来才被王**派去的,因为当时快过年了,王**派去看守老吴的人(不知道是谁)有*,王**把我添上了我去到商水县人合医院和钱某1一班,在医院内李**安排我和钱某1说:“你们看好他别让他走,他要出去你们跟着他,他要开车出去办事,你们坐到车上看着他”然后我们和钱某1听从李**的安排日夜在医院病房内看守着老吴,晚上老吴*内间睡我和钱某1在外间睡,我们用条椅从外边堵住套间门我和钱某1一共在医院看着老吴*十来天时间,到最后老吴*夜趁我们睡着从**楼翻跳窗户跑了第二天我们发现老吴*后,我们给王**打电话,王**去后看看情况给李**汇报,具体李**如何给王**说的我们就不清楚了(2)证人王*22018年5月26日的证言,我们是跟着王**干*的,王**承包的是李**的工程,王**听从李**的安排找人,王**就找到了我和钱某1,当时工程已经结束了,我和钱某1都在家里王**说:“李**让找两个人到商水去看人,年轻人好瞌睡,年纪人不瞌睡,你们去吧”王**还说:“一替十天,你们看十天我再找人给你们换班”我和钱某1不懂法就同意去了,王**就开车把我们俩从练集家中拉到商水县人合医院,去到后天快黑了,王**带着我俩到**楼的一间病房门口,推开病房门说:“人就在这屋里,他躺在内间,你们躺在外间,看好他别让他跑了就中了”王**交代我们后我们就住到病房套间的会客厅沙发上王**给我们交待后,没有和老吴*话就离开了我和钱某1听从安排看着老吴*让他跑了,夜里老吴*里间睡,我们用会客厅的长条椅堵住套间的门在条椅上睡到第二天或第三天李**去了,他说:“你们看好他,千万别让他跑了,跑了我给你们俩说事”并且给我们说:“他上哪你们跟哪,他要坐车外出你们就坐到车上跟着”我们看着老吴*怜,我们给老吴*老板派我们的活,我们也没有办法,老吴*着我们也可怜也不愿意给我们找麻烦,在我们看守他的这不到十天内,他基本上没有出病房,有一次老吴的侄儿开车拉着老吴*会见朋友,我们就坐到车上跟着老吴*资是李**派的人给我们送的钱,钱没有经王**的手,李**安排好让人直接给我们的老吴*后王**去了,我们给他说老吴*了,王**到病房内看了情况后,说你们咋把人看跑了,你们啥能才等话,然后让我们搭车回家了我不认识给我们送工资的人我们在看守老吴*间,我记得李**去过两次,王**去过两三次,他们都是单独去的,看看我们看的中不中,去后都安排我们千万要看好,别让老吴*了等话李**第一次去没有“协或”,第二次去给老吴*脾气,威胁老吴*给钱要咋来咋来他,说的具体内容我想不起来了,李**身材高大,说话声音也大,脾气转转的,反正当天李**吓唬老吴*,第二天凌晨老吴*的我们去看老吴*前应该有人看,不然的话王**不会说十天一换班2、证人钱某12018年5月23日的证言,开始的时候是在劳动局那个“蛮子”老板办公的地方看的,李**当着王**的面安排我们说不能让他出这个楼,他上哪,恁跟着上哪,不能让他跑了后来那个蛮子有病住人合医院了,后来俺在高速南边的人合医院病房**楼,是个套间,那个蛮子在里间,俺用床堵住门,我和王*2就在外间看着他,他要是出去,俺给王**打电话,王**给李**说,李**同意之后,俺就跟着蛮子,他上哪俺跟哪,然后再把蛮子带回医院,李**有时候会到医院给那个蛮子老板要钱刚开始的时候钱是王**按工资给的,一天不到一百,最后那几天是一天三百3、证人谢*2018年10月10日的证言,2012年11月至12月份的时候,李**和菅永华将吴*1拘禁在劳动局单身公寓吴*1的住处,要求吴*1给他们结账,吴*1称他们建的厂房不合格,验收不了,不愿意在合同上签字,李**和菅永华找人看着吴*1不让他出屋,大概在劳动局拘禁了有20来天,劳动局局长杨*2将吴*1转到商水县人合医院的病房里了,具体哪间病房我记不住了,当时在人合医院的病房里我去看过吴*1,...(本文书还有866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