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矫淑正因与被申请人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共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共民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矫淑正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法院将“证明矫淑正还有0.66亩的承包地”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矫淑正存在错误。矫淑正之所以在二轮土地承包中土地不正当减少,是由于共民村委会的原因造成的,因此,对于矫淑正不正当减少土地的举证责任应由共民村委会承担。二、矫淑正在原审已完成举证责任,证据链完整。依据协议书内容共民村委会必须分给矫淑正3000平方米土地的请求。一审已经查明在二轮土地承包前矫淑正承包的土地只剩1068.75平方米,约定在二轮土地承包中将其承包的土地补足...(本文书还有7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