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关于焦点一,经审查陈*一审提交的起诉状,其诉讼请求载明:一、判决被告何**、贵建八公司赔付违约金150000元;二、判决被告何**、贵建八公司偿还原告保证金40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1月4日起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陈*在一审中未变更诉讼请求,其认为与何**签订的《钢筋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外架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对贵建八公司具有法律效力,贵建八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返还保证金。一审根据陈*的诉讼请求及上述两份合同的内容,识别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焦点二,陈*系自然人,不具备建筑工程劳务施工资质,其与何**签订的《钢筋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外架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已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本文书还有18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