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宫**、李**诉被告张*、崔**、孙*、胡**追偿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宫**、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崔**、孙*、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宫**、李**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张*和崔**系夫妻关系。被告孙*和胡**也系夫妻关系。2012年9月6日,由二原告、被告张*和崔**、被告孙*和胡**组成三户联保小组,每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贷款50,000.00元,贷款期限12个月,从2012年9月6日起至2013年9月6日止,约定年利率14.58%,逾期加收原贷款利率50%的逾期利息。原、被告取得贷款后,均将所取得的贷款转借给本村的张来宝实际使用,之后张来宝向邮政银行偿还了部分贷款本息,截止2017年3月2日邮政银行向法院起诉之际。原、被告每户各自欠政银行剩余贷款本金25...(本文书还有2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