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晁*、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年在漯河市召陵区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王*乐,于××××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王*乐。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常因家务琐事吵架生气,由于被告出轨导致原告身心受到严重损害,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儿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夫妻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诉请的理由与事实不符,被告并有出轨行为和不忠行为。原告所说的出轨后的保证书,被告之所以会签署,是因为原告生过孩子后,对其疑神疑...(本文书还有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