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诉被告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月3月16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暂定现金3000元。(其中127000元部分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偿还本息完毕之日止;13000元部分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偿还本息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份,被告***小区租房时与原告相*,后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陆**原告借款。2019年9月28日,经双方算账,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127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两份,并约定每月一号还款11000元,口头承诺向原告每月支付利息2000元。后被告陆续还款13000元,再不返还,提起本诉。原告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借条两份,2...(本文书还有8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