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与被告金**、王**、沈阳新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张宏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欣、吴*云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沈阳新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283581.60元,利息4847.55元、罚息133.48元,共计288562.63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9年09月04日。以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给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给原告的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本文书还有3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