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连东方大厦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孙*,被告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9695.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与原告劳动争议纠纷,于2019年8月7日向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7500元。2019年9月28日,该仲裁委作出大金劳人仲裁字(2019)****号仲裁裁决,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9695.50元。原告认为该仲裁裁决认定原告违法解除被告劳动合同错误,原告不应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本文书还有17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