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汪**答辩称: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后,汪贾村委会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253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了汪贾村委会的再审申请。现汪贾村委会再次就本案提出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后,汪贾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本文书还有456字未显示)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自动登录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检索费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