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吉林省鑫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尹*,被告吉林省鑫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诉称:被告自2012年11月22日至2014年1月23日,分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叁佰叁拾柒万元整(3,370,0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3%,上述借款全部是在原告所在地四平市内转账支付。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被告先后将所有本金还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未支付的利息最高保护年15.4%,故以此计算被告尚*原告所有人民币1201624.14元。故诉致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利息1201624.1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吉林省鑫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借款事实存在,2017年本金已经还清,我们接手公司是在2018年,所以上述借款已经还清,至于利息部分我公司认为也已全部结清。
经审理查明:被告2012年11月22日、2013年12月20日、2014年1月7日、2014年1月14日、2014年1月23日、2014年1月23日分别与原告签订内部借贷合同书,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叁佰叁拾柒元整(3...(本文书还有53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