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审理程序,由审判员邓伟雄独任审判,书记员陈*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请求判令:1、被告李**支付原告刘**加工工资31162元,并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李**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在中铁七局承包郑*高铁段的吊篮加工业务,2016年11月6日,被告将该业务承包给原告,并与原告签订《劳务承包协议》,该工程完工后,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2月8日进行...(本文书还有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