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蓝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昇公司)与被告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淑美、被告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蓝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6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09年5月18日向原告提出借款50万元,原告以公司财务名义于当日通过本票方式支付至被告指定的其妻子柳*账户,用于柳*投资的南京蓝泉港运有限公司的增资。被告于2009年5月19日书写借条,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标准。2013年,原告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新股东持股后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虽口头答应,但迟迟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严*辩称,原告的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没有向原告借款50万元,原告也从未向被告主张过该笔借款...(本文书还有14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