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京绿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洲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绿洲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松独任,于2020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绿洲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被上诉人中船绿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绿洲建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绿洲建筑公司诉请。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中船绿洲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1、《改制方案》规定的是由上诉人租赁使用所占厂房,并没有明确租赁使用期限,被上诉人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不再租赁给上诉人使用是对改制方案的违反。租赁合同是对《改制方案》的贯彻落实,《改制方案》是租赁合同的依据和基础,被上诉人突然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违...(本文书还有2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