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益阳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桃江县人民法院(2020)湘09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刘**不承担违约责任。2、由湘运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桃江县人民法院(2020)湘0922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刘**不承担违约责任;2、由湘运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23日,刘**与湘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刘**向湘运公司购买坐落在益阳市某路南侧、火车站广场以东的某大厦第**层xx号房和xx号房。两套房屋价款共计为580650元;房屋首付款为290650元,余款去银行按揭贷款。刘**支付了首付款,后因湘运公司没有协助好的原因,银行按揭贷款没有办好。双方于2019年3月5日达成剩余款项29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刘**于2019年12月30日支付了100000元房款,余欠房款190000元未付,是因为湘运公司违约,铝合金中空玻璃不符合合同约定,是伪劣产品,窗户不是...(本文书还有49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