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汝州市产业集聚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投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原审被告翟**、张**、原审第三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力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顶山中院)(2019)豫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2日进行询问。产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随伟杰、韩*,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产投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是与万力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申请人也与原审被告翟**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被申请人高**及原审被告均未提供证明其对申请人享有债权的证据,被申请人对...(本文书还有17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