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龙柁雅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被告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借款35万元,并从2017年7月1日按月利率2分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至所有款项清偿时止(合计252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2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日,被告因资金周*困难,通过一个民间融资机构介绍向原告借款35万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月息两分),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本文书还有16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