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诉被告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梁玉凤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邓**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党*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自由认识,××××年××月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年××月××日生育**。被告一直患有××,随时随地都可以发作,发作时口吐白沫,意识全失。由于婚前被告隐瞒病情,婚后与原告及家人格格不入,经常争吵,原告已身心疲惫,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诉请法院判决:1、原告和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两千元,直至两个儿子年满十八周*止。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3、户口簿,证明原、被告婚生子女情况;4、病历,证明被告有××。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本文书还有13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