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龚**、刘**、李**与被告郭**、卢**、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原告龚**、龚**、刘**、李**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涛,被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卢**、被告丁*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龚**、刘**、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连带支付赔偿款合计528948.1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连带支付赔偿款合计559877.78元(其中死亡赔偿金36546元×20年=730920元,丧葬费76131元÷2=38065.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2714元×5年÷4人=28392.5元,医药费26219.22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共计863597.22元,扣除已赔付的交强险120000元,被告承担80%赔偿责任,再扣减被告已赔付的3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0日5时39分许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的家属刘**死亡。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告郭**受雇被告卢**替其配送猪肉,驾驶被告丁*所有的赣g×××**(检验制动系统不合格,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依法不准上路)低速货车,没有遵守安全驾驶义务,正面碰撞路面人员刘**,后送九江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最终造成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由于此次事故给原告家...(本文书还有59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