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辩称:贷款40万元,钱被张*和金**花了,刘**花的部分偿还了。
五被告辩称:案涉抵押人金**于2015年8月去世,案涉抵押标的物于2016年1月被拆迁灭失,随着担保人的死亡及抵押标的物的灭失本案中的抵押权利义务随之灭失。在办理本案抵押担保过程中,抵押人金**已经年迈行动不便,其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本案原告要求答辩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同第一被告的连带责任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超过抵押权实现法定时效。原告与债务人刘**于2015年存在倒贷过程,在倒贷办理过程中,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彼时,金**已经死亡,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表示为双方新的借贷关系提供抵押担保。因此,2015年之后的刘**与原告之间新的借贷关系中金**不存在抵押担保情形。答辩人因此不存在在继承范围内与被告刘**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事由。债务人刘**作为倒贷后新的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且具有可供还款的相应财产,根据担保法规定本案原告的债权实现应首先用刘**名下财产范围内先予以清...(本文书还有13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