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2011年5月至9月原告的投资款共计442473元。2、要求被告返还工程利润409525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1年初,原被告经协商,双方同意共同合作投资承揽建筑工程防水、保温工程,并商定由原告承揽工程,并负责施工,被告负责财务。投资各承担50%。因建筑施工执照、施工许可证等众多问题无法解决。故双方决定挂靠一个企业承揽工程、经协商双方一致同意挂靠到辽宁省百耐尔防水工程有限公司。2011年5月至2013年7月,共承揽五项工程,截止2015年11月24日工程总回款1704196.75元,其中在此期间原告个人共垫付资金442473元,被告开始投入设备、交通工具182696元,工程收款项1704196.75元全部由被告领走,被告至今不与原告结算,现原告的合...(本文书还有32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