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朱**、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170万元;2、判决两被告以17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9年8月14日起支付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判决原告对被告朱**抵押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路××号××广场××栋××号房屋的拍卖、变卖价款中在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4、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被告朱**因建筑工地资金周*及归还银行贷款需要,经人介绍找原告借款,原告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给被告朱**。2018年12月14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7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率为每月3%。为了保证原告的资金安全,双方当...(本文书还有31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