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与被告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刘**原告支付为其承包的工程项目打地坪所拖欠的劳务报酬共计112,5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都是陈*陈*,早已相互认识多年。2018年被告承包的位于新蔡县城的飞龙国际工程项目急需验收,找到原告为其多座主楼及商业**楼打地坪。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为其完成了相应的工程施工任务,被告于2018年6月18日给原告出具了结算清单一份《曹**打地坪》总计欠工程款112,520元。该笔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19年腊月29日找到被告,被告承诺2020年5月10日前给付。
刘*辩称,我是飞龙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打工的,我打的是清单不是欠条,我出这个条子是让原告到公司财务领钱。年*原告找过我,我没有承诺,公司不承诺,我不可能承诺。2020年3月份公司答复5月1日前西湖工地...(本文书还有9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