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市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资兴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原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育雄、被告邮政银行资兴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第一次开庭后,因案件复杂,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0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因原告郭**解除了欧育雄的委托代理权限,原告郭**、被告邮政银行资兴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邮政银行资兴支行赔偿原告郭**银行定期存款本息19940.13元(其中本金17000元,利息2940.1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2年12月17日,原告在被告阳安路营业所开设银行账户,当日,原告在...(本文书还有37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