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8000元及诉后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以资金周*为由于2018年11、12月份向原告多次借款,原告用自己的信用卡透支现金48000元用支付宝蚂蚁借呗为被告借得现金30000元,共计78000元借给被告使用,被告于2018年12月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约定每月还款及利息均由被告承担,后被告一直未按约还款,皆有原告自己归还...(本文书还有10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