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邱**、第三人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邱**、第三人张**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停止对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塑料拔丝绳网厂院内18间房屋所有权及房产所处院落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执行措施;2.依法确认上述房屋所有权及房产所处院落土地使用权归原告;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28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第三人将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塑料拔丝绳网厂院内18间房屋所有权及房产所处院落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用以折抵第三人欠原告的借款。2015年5月份,原告即开始对上述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并更换了全部门窗、铺设水泥地面等,并从2016年开始将该房屋作为厂房,用作生产海苔产品。另外,因第三人与原房主之间存在纠纷,原告自2014年起一直将相...(本文书还有22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