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新粤银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粤装饰公司)与被告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南利装饰公司)、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南利装饰公司新疆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新粤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南利装饰公司、南利装饰公司新疆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粤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05,990.13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延迟支付货款违金181,797.04元,合计:787,787.17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新粤装饰公司与被告南利装饰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签订了《幕墙铝板加工合同》,现原告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剩余货款605,990.13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
被告南利装饰公司辩称,双方虽签订合同,但原告又与被告南利...(本文书还有40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