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与被告陈**、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洛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李**、被告人保财险洛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先予赔偿2020年5月29日前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医疗辅助器具费等共计192194.8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20年4月19日,原告在汝州市时宝线小屯镇季寨村路口南2公里处,陈**驾驶无牌照江南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西向东行驶李**驾驶的豫c×××**号小型轿车相撞,之后又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魏**相撞,致两车受损,陈**、行人魏**、无牌照江南牌小型轿车乘坐人陈*晓受伤,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第41048*****00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承担事故的主要责...(本文书还有43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