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及约定利息,并对约定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房产证号:上籍房权证字第**)。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7月17日被告以经营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并提出以其家庭房产证作抵押。2013年9月28日,被告以继续增加投资为由又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对该笔借款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但在第二笔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利息3000元,对上述借款一直不能及时偿还...(本文书还有1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