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胡**、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陈**、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村人,2018年被告以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3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均拒绝偿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陈**辩称,其没有欠原告30000元,是原告和吴*峰组个酒局喊被告去吃饭,之后三人在一起打牌;几天之后原告去找被告陈**处理这个事,原告把账都交到了广州白云区石井派出所,派出所让其自行调解。
原告陈**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借条两份,证明被告陈**认可欠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并同意用车辆做抵押。被告质证认为,原告提供的金额为30000元的借条上面的字是原告自己写的字,就名字和日期是被告写的,金额为20000元的借条是打牌时记得账,该两...(本文书还有14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