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陈**、周*与原审被告江山市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赣1029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9月27日本院作出(2019)赣1029民监****号民事裁定书,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陈**、周*和原审被告江山市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陈**、周*再审仍坚持原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及要求被告为原告购买的房产办理相关登记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判由被告承担。
原审被告江山市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再审辩称:1.签订买卖合同是事实,原告方仅仅支付19.8万元的房款,剩余房款24万元没有进入公司账户,法院判决不符合事实。原审原告需要补交房款或者这份合同不继续履行。2.合同价格与市场价格不符。
原审认定事实:在2011年11月7日,江山市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乡分公司与陈**、周*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gf-2000-0171号)...(本文书还有43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