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蔡**与被告(反诉原告)抚州市东乡区力美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0日作出(2018)赣1029民初****号民事判决。被告(反诉原告)抚州市东乡区力美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赣10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8)赣1029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反诉原告)抚州市东乡区力美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杨*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工程款48.4万元,并责令被告支付违约金7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12月16日,原告以第三人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名义与被告抚州市东乡区力美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其公司建设的宿舍楼土建主体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按照合同约定,该建设工程原告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建,工程价款预计237万元此后原告按照合同组织施工,工程早已全面竣工并交付被告使用期间被告已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2013年2月,被告与原告进行工程款结算,最后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共计48.4万元被告在当天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同时承诺欠款在2014年底支付28万元,余款20.4万元在2015年底全部付清但是被告在约定的付款日期到期后并没有向原告支付款项原告多次催问,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原告遂以第三人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义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工程款2017年12月7日,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以第三人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并非该工程...(本文书还有77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