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抚州市同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程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抚州市同成实业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田**、被告黄程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抚州市同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9385.4元,并责令被告自2017年10月10日起按照1%的月利率计算利息至货款支付完毕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6年8月,被告陆续在原告公司购买柴油。截止2017年2月,被告累计欠原告柴油款98703.4元。被告在抵扣原告原欠被告款项后,确认尚欠原告货款69385.4元。被告在2017年4月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同时承诺此欠款在当年端午节(2017年5月30日)前还清。但是,被告并没有按约付款。经原告多次催问,被告仅在2...(本文书还有1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