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驾驶的肇事车辆赣f×××**号越野客车登记车主为被告颜**,该车在被告阳光财保宜春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在被告阳光财保抚州支公司投有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
被告颜**已向原告揭赛兰预赔了14500元,被告阳光财保宜春支公司已向原告揭赛兰预赔了医疗费100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原告揭赛兰身份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的基本信息、颜**的驾驶证、赣f×××**越野客车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东乡区人民医院住院收费票据及费用清单、门诊费用票据、出院记录、住院证明书、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抚州文昌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西搏亿劳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人黄*、陈*的证言等证据证实,并有当事人庭审陈述记录在卷,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颜**驾车时未注意观察后方车辆情况,是引发事故的根本原因,揭赛兰无引发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交警部门据此认定颜**负...(本文书还有22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