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区潘*镇喜平养殖场(以下简称喜平养殖场)因与被告淮南市潘*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潘*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于2020年1月8日向被告潘*镇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6月28日为评估期间。原告喜平养殖场的经营者陈*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时*,被告潘*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喜平养殖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潘*镇人民政府对喜平养殖场依法进行赔偿,赔偿数额暂定200000元(具体以评...(本文书还有125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