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与被告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合伙投资款2.7万元及合伙期间原告垫支费用5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被告在社旗县开办电子加工厂,因资金不足,邀请原告入股,原告分三次共计投资2.7万元;但被告自己管理账目,不允许原告参与经营,原告只是干活,后电子加工厂停业,被告既不与原告结算,也不向原告退钱。另合伙期间原告向工地送20升汽油1桶,款120元,50斤大米1袋,款130元,面条2包,款70元,为电子加工厂大伙买肉,款160元,面条1包70...(本文书还有10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