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与被告张**、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适用简易程序受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8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张**、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借款1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7日,二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原告分三笔将该款转至张**账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该款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张**、蒋**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的出示。一、蒋*提交的证据:证据一、蒋*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药乡支行账户交易明细一份;证据三、婚姻登记管理信息查询单一份;证据四、通话录音一份。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本文书还有8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