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诉被告谢**、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曹*,被告郭**的委托代理人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此案进行缺席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一个村的,关系还不错。2013年6月份被告向原告借钱,说想搞养殖,考虑到都是一个村帮个忙,就借给被告20000元,因关系不错也没打条。过了一段被告又说投资款不够还得跑手续,原告又陆陆续续借给被告30000元,当时也没打条。快到春节时,原告找到被告说,有钱了就还,没钱你就用,但你得给我打个借条,别以后了产生矛盾,就这样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2018年原告开始从事装修生意,需要资金就向被告要钱,可是被告一直推脱不予还钱,原告具状诉至法院。...(本文书还有8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