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金**与被告(反诉原告)杨*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诉原告诉称:双方于2007年2月份相识,同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2008年6月**日生育一女,名叫吕*可,2010年3月20日,原告在被告的诱骗下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之后原告出钱给被告购买了轿车一辆,2014年6月21日原告委托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亲子鉴定,结论为吕*可与金**无亲生血缘关系。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被告赔偿给原告抚养费、抚育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20万元;2,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重新分配。
本诉被告辩称:1,原、被告在2010年3月20日离婚是双方协商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对于财产分割问题也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应该合法有效,原告要求重新分割婚前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2,认可原告提供的鉴定报告;3,原告诉请的20万元等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且费用过高。
反诉原告诉称:双方于2007年2月份相识...(本文书还有23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