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省水利防汛物资天津供应站救生器材厂(以下简称防汛救生器厂)诉被告陕西省水电物资经销部(以下简称物资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防汛救生器厂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物资经销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防汛救生器材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拖欠货款630080元。事实及理由:2014年原、被告双方签订代理合同,由被告销售原告防汛器材。自2014年起至2017年4月,原告持续向被告供货,其中2014年6月17日和2014年12月10日两笔货款,被告收货后,原告为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交付被告,但被告一直没有给付货款,总金额为518640元。其余111440元交货后原告没有出具发票。在双方合作过程中被告持续向原告给付货款,双方合作愉快。2017年原告应上级要求,由原归水利厅管理归于现由应急办管理,并根据...(本文书还有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