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张*支付张**劳务费5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张*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份张*雇佣张**在其承包的位于白银区***小区的家装工程从事贴砖工作,当时约定劳务费待完工后结清。工程结束后张**多次找张*索要拖欠的劳务费,张*于2018年12月6日给张**出具了劳务费欠条,欠条确认:欠张**劳务费共计5200元,并约定张*应于2019年1月30日前付清。...(本文书还有6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