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18年9月26日夜,夏丹丹与杨*岗因琐事发生口角,夏即告知其弟弟被告人夏**,夏**邀集被告人张**、陆**及程*、章*等人赶至六安市裕安区独山镇大圆盘处对杨*岗实施殴打。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夏**供述证实:2018年9、10月份的一天夜里,张**跟我说我姐在独山街上被人欺负了,我就喊张**、陆**等人连夜开车赶到独山街,一起对杨*岗进行了拳打脚踢。
(2)被告人陆**供述证实:夏丹丹给夏**打电话讲她在独山街道被人打了,然后其就和张**、夏**、程*、侯**开车到了独山大圆盘,打了一年轻的男的。
(3)被告人张**供述证实:夏**说他姐姐被人欺负了,让其一起去看看,其就带着夏**等五个人开车去了独山大圆盘,上前打了那个人,程*砸了那个人的皮卡车玻璃。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杨*岗陈述证实:2018年9月份,其在独山大圆盘和一个女的发生口角,过了十几分钟,来了六七个年轻男的,对其拳打脚踢,其车子前挡风玻璃和引擎盖被砸了。对方其中一个人叫夏**。
3、证人证言
(1)证人程*证言证实:陆**接到夏丹丹的电话称她在独山街道遇到麻烦,陆**开车带着其和张**、夏**、章*去了独山大圆盘附近,对对方男的拳打脚踢,其用棒球棍将对方皮卡车的引擎盖、挡风玻璃砸了。
(2)证人章*证言证实:夏丹丹打电话给张**说她被人打了,陆**带着...(本文书还有240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