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星汇品格酒店(以下简称星汇酒店)与被告黎**、第三人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汇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第三人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星汇酒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占有使用费11377.52元(含2019年6月租金及2019年5月的水电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为:原告为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鹤鳌公路**号**至**层(以下简称涉案物业)实际承租人,使用涉案物业基于案外人吴*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约定水、电费每月底交清,租金为每月5号前交清但实际上自原告成立之日起一直于每月底缴纳本月租金及上月水电费,被告从未提出异议2019年6月1日,被告在未同原告协商一致情况下,擅自要求原告再次变更缴纳租金...(本文书还有36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