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04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被上诉人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焦**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0000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诉讼费由焦**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杨*不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焦**原系杨*二哥继子的妻子,二哥去逝前,焦**母亲已于2006年与二哥分开,自此焦**一家与二哥家也不再有什么来往,更不存在照看。二哥一直由杨*家照看,××重,经村组长等人协商,二哥由杨*之子马延国养老送终。二哥生前在村组长和部分群众的见证下书写了赠予协议,将个人财产...(本文书还有20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