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被告厉**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24万元(此利息算至2020年6月15日为24万元,下余利息仍然按照本金60万元为基数,月息2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厉**未答辩。
原告张**当庭出示一份录音证据,内容显示被告厉**认可对原告欠款的金额。录音中有关于利息的谈话内容,但没有明确利息计算标准。对于该录音证据,本案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另原告述称,其是受被告厉**指示,将涉案...(本文书还有1762字未显示)